中國古典士人政治——基于錢穆師長教師的闡釋
作者:任文利 *
來源:《原道》第29輯,陳明講座場地 朱漢平易近 主編,新星出書社2016年出書
時間: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蒲月廿三日庚辰
耶穌2016年6月27日
內容撮要:本文以錢穆師長教師所論為基礎,嘗試對于中國古典士人政治作一概論。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:其一,中國古典政治是君主制下的士人政治,其基礎形態為“君臣共治”。“共治”,使“家全國”的君主制與“公全國”的士人政治之間維系了某種均衡,同時,二者之間亦存在必定的緊張關系。其二,士人政治的軌制基礎為科舉制,與科舉制相婚配的,則有作為“養士”機制的官學教導。其三,官守與言責,是士人當局基礎的政治責任。官守,卑而論之,則為分官設職,然職責、責任究極而論,本源于天。言責則是對于政治正當性的考量。以上諸般,乃儒家治道落實于歷史現實的表現,對于本日政治管理,亦有啟表示義。
關鍵詞:君主專制 士人當局 科舉制 錢穆 治道
晚近以來,對于中國古典政治之“專制論”,甚囂塵上。而錢賓四師長教師特發為“士人政治”之論,殊足以振聾發聵。錢師長教師本自史家出生,但富有史識,有較強的歷史洞察力,所論亦基于古典政治的基礎史實而發。其中不僅有錢師長教師的歷史關切,亦有其現實關切,如綜合歷史,對于孫中山師長教師的“五權憲法”的闡釋,就有強烈的現實觀照。本文則嘗試基于錢師長教師的論述,對于古典士人政治的輪廓作一概觀的呈現,于師長教師一百二十周年誕辰之際,致以特別的敬意。
一、古典士人政治成立的能夠及其基礎形態
我們了解,秦、漢以降,中國的政治架構是年夜一統形態下的君主小樹屋制。晚近以來,多把此形態視作君主專制。錢師長個人空間教師無力地辯駁了這種說法,指出后世雖有君主,然以君主為代表的皇室,并不克不及構成專制,管理的權力實在以宰相為主導的當局。而皇室與私密空間當局的分立,恰是錢師長教師所論士人政治成立的條件。
關于這一點,于分官設職而言,錢師長教師屢舉西漢的六尚與十三曹為言。六尚乃天子的秘書處,由尚衣、尚冠、尚浴、尚席、尚食等名義,可見其年夜致權限,拘于皇室的內部事務。十三曹則為宰相的秘書處,其主管事務則觸及全國一切行政。[1]這是一種靜態的劃分。宰相于漢為“三公”之一,“三公”之下,又有“九卿”。錢師長教師亦以自漢之九卿至唐尚書六部的演變,道出皇室與當局形態的動態變化。如錢師長教師所言,“九卿”,自其原初的名義而言,其初只是天子的家務官,然兼管國家相關政務。如太常,就其名義言,乃主管宗廟者,而學校教導亦屬太常職掌。即以“宰相”而言,其原初名義也不過是天子的管家,而漸管全國政務。從這些名義上,可明白看到當局最後由皇室中蛻化而來的痕跡。衍及唐代,九卿變而為九寺,且皆成閑職,國家政務則隸于尚書省。而唐之六部尚書,自名義言,已滿是當局的政務官,不再與皇室私務發生關聯。由漢之九卿,至唐之六部尚書,錢師長教師謂之為中國傳統政治里一“絕年夜的演變”,[2]以此中所顯現的,恰是當局與皇室劃分越來越明確的趨勢。
關于皇室與當局的劃分,錢師長教師亦以財政支出加以說明。以漢為例,屬于年夜司農者歸當局,屬于舞蹈教室少府者歸王室,并謂此一劃分,歷代年夜體堅持。即使是被黃仁宇稱為“宮廷與當局密不成分”的明代政治,[3]以財政而言,隸于戶部的太倉庫,與居于宮廷的內承運庫,這樣的劃分依然長短常了了的。[4]而君主所能直接掌控的,只要內承運庫。普通而言,太倉庫每年有撥付內承運庫的定額,若有額外的需求,君主須再行申請,這般則不克不及不受當局之節制。萬歷一朝引發紛爭的礦稅,恰是君主之無節制的誅求不克不及獲得滿足,是以令內監、軍人四處開礦,所得則直接上繳內承運庫,是以遭致當局之反撥。就地盤一切形態而言,明代則有“平易近田”、“官田”與“皇莊”的劃分。平易近田為公有,官田為國有,皇莊方隸于皇室。天子能夠直接掌控的,只要皇莊。以當局而言,則依然盼望能夠裁撤皇莊,如其不克不及,至多將皇莊的治理權,歸于當局,而不隸于內廷。
以上是從職權劃分、財政支出與地盤一切三個層面,所見古典政治中,皇室與當局之間的界線。僅就這一點而言,如錢師長教師所論,足可以構成對于秦漢以下的中國政治為君主專制說的無力反駁。錢師長教師進一個步驟有一個頗惹人側目標結論,以為此種政體形態當是“平易近主政體”,并與現代共享會議室東方的“間接平易近權”、“政平易近對立”相區別,謂之為“直接平易近權”與“政平易近一體”的形態。[5]拋開名言應用上的問題,錢師長教師所論的意思倒很清楚,就是指士人當局的政權開放性而言。換言之,士人當局的進路,無論是漢代的察舉制,抑或后世的科舉制,均是向普通平易近眾完整開放的。就此而言,錢師長教師所論,有其至當的一面。然“平易近主政體”有其特指,為防止概念的混雜,我們姑不消這般名言指稱之。
錢師長教師稱古典政治為“平易近主政體”,是相對于“君主專制”、“貴族政體”而言的,其中還是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慮。回到皇室與當局的劃分,在中國古典政治中,與政治或許說國家管理發生關系的,應該是當局。那么,皇室在此中的腳色應該若何呢?所謂皇室,應該與政治管理無涉,因為在政治管理架構中,本無其相應的地位。可是,此中有一個破例者,就是君主。就歷史現實而言,中國古典政治的君主制,分歧于現代東方的君主立憲制。君主立憲制中,君主不直接參與政治管理,是一種完整的“虛君”的形態。當然,這并不料味著君主于政治管理沒有任何意義。中國傳統政治中的君主,則并非這般。
如錢師長教師所論,政治管理中,政令的頒布、當局官員的錄用,君主皆不克不及獨斷,可是,君主至多擁有批準權,甚至于否決權。政令即詔旨,它總是以君主的名義發布。當然,如錢師長教師所論,詔旨的頒布必經當局的相關法式,[6]其效率甚至正當性才是無可置疑的。與此相對的,則有“斜封墨敕”、“內旨”、“中旨”等說法,則是對于君主越過當局發布政令的非正當行為的指稱。自當局而言這般,自君主一方而言,詔旨不經君主的批準,更無法成立。用人亦這般,科舉乃士人當局之進路,進一個步驟的分官設職、遷轉,如錢師長教師所言,則出于銓選,普通而言,主于吏部,并不直接出于君主。可是,君主的批準權,同樣不容忽視。也就是說,君主于士人當局而言,是生發感化的,這就觸及到古典政治所謂“共治”的問題。
“共治”“共理”“共全國”,是古之士年聚會場地夜夫所常言,錢師長教師門生余英時師長教師對此有所提醒。“共治”,有其相應的主體,既謂為“共”,則此主體必定不是單一的。君主天然是“共治”主體的一維,那么,“共治”的另一維是誰呢,“誰與共治”,“誰與共理”?這的確是一個問題。于私密空間是,在古典政治的歷史現實中,又有所謂內廷、外廷,內朝、外朝。
內廷、內朝,就名言而論,與皇室所指稱者有重疊處,但語意指向有所分歧。皇室,是一個中性的稱謂,內廷、內朝,則不這般。朝、廷,本用于指稱君主進行政治管理的公共場所,所謂“爵人于朝,與眾共之”,朝、廷自己具有很強的公個性意味。與“內”適用,自己就有一點悖論性的意味。這般,內廷、內朝,所指者乃是皇室內部氣力,對于公個性政治管理進行干預。從歷史上看,內廷、內朝的構成人員年夜致有外戚、太監甚至于軍人(包含君主之近侍),其配合點是皆為君主之“私家”,各朝各代,又有所分歧。
“與君共理”的另一方假如是內朝、內廷,士人政治的良性運作必定遭到阻撓,也必定意味著政治的敗壞。內朝、內廷干政,于事理、法理、軌制而論,并不具有正當性。與士人當局分歧,他們均未有經過公開的選舉、考察,參與政治管理,憑藉的是君主的“私恩”,私家意志。是以,士人當局發揮感化的關鍵,是起首要使君主承認這一條件,即“與君共理”的另一主體,只能是士年夜夫。是以,具于經典中三代時期的伊尹、傅說、周公,是教養君主、蒙養太子的可與“共全國”的士年夜夫的典範。這一點是有其效率的,歷史上內朝、內廷干政之事雖時有發生,但從來不具有政治上的正當性。即使是君主,能夠公開宣稱的也只能是與士年夜夫共全國,現實中的與內廷共全國始終是上不得臺面的。
而內廷干政之所以時有發生,緣于這般一對牴觸,即“家全國”的歷史形態,與“公全國”“全國為公”的政管理念之間的牴觸。“家全國”是一種歷史現實,所謂“立刻得全國”,憑借的是武力。“治全國”則必須“下馬”,不僅僅是放棄武力,並且要步進士人政治的正路。“全國非一人之全國,乃祖宗之全國”,“祖宗之全國”,雖不脫“家全國”的窠臼,然猶可使君主放棄“朕即全國”的非分之想。“全國非一家一姓之全國,乃全國人之全國”,此則是一個完整“公全國”的形態。“全國人”這一看似虛懸的主體,最終能夠落實下來的極端形態則為“反動”,為“天命”轉移,而終掉此“一家一姓之全國”。
“公全國”,是古典士人當局的配合政管理念,但要落實此理念,起首要獲得君主的認同。落實到政治管理中,即“與君共治”的另一主體只能是士人當局,君重要約束內廷,使其安于治理皇室內部事務的天職,不得僭越干政。如前所論,內廷干政,政治則必定敗壞,從歷史現實看,也是這般。以歷朝歷代而論,內廷獲得傑出節制的無過于宋,宋之士人政治的形態也最活躍、最豐富,最值得我們本日進一個步驟關切。[7]
至此,我們解答了誰“與君共治”的問題,“共治”的另一方必須是士年夜夫。那么,在“君臣共治”的形式中,君主又是或許應該是一會議室出租個什么樣的腳色呢?我們後面提到,傳統之君主制,并非現代西立憲君主制意義上的完整的“虛君”,當然,我們并不克不及是以否認儒家士年夜夫的“虛君”之理念。假如然是“虛君”,所謂“共治”也就甚屬無謂,那只能說是完整形態的“虛君”之下的士人政治。
錢師長教師、余英時師長教師均指出,君主的職權重要在于用人,或許說錄用宰相,宰相既已錄用,則君主可“垂拱”“垂衣裳”“無為”而治了。并進一個步驟言,宰相錄用實亦不克不及出于君主之獨斷。這般,則幾近于“虛君”。二師長教師所言,有所區別,余師個人空間長教師是指儒家士年夜夫的政管理念而言,錢師長教師則落實到歷史現實之中言。我們審視歷史現實,君主的形態確乎難說是僅止這般的。
概而言之,就歷史現實而論,舉凡一切國家法則、政令甚至于官員任用等方面,最終的決斷,只能出于君主(普通以詔旨的情勢),即使此決斷只是名義與情勢上的。職是之故,古典政治很不難被視為一種君主專制,關于這一點,前舉錢師長教師觀點已有所辯駁。在儒家士年夜夫的理念中,確實盼望行此決斷之實質主于當局,而君主只實行情勢上的義務。而“當局”一詞,在古典語意中,本即指“政令之府庫”,“政令所從出之淵藪”,實際所指,就是宰相、內閣,從此亦可見士人當局操實質性決斷的職能。
關于這一點,不僅有“虛君”的意味,亦有“尊君”的意味。“君”乃政治管理中的最高權威,故政令等之頒布,名義上只能出于“君”。此頒布實質既出于當局,則政令雖名義上出于君主,但君主可免于承擔完整的政治責任。同時,門下或給事中等對于詔旨的封駁,更見名正言順,切實可行。他們所針對的依然是當局,而非君主,君于此間可居于無過之地。這般之軌制設計,“君”紛歧定能切實奉行。如官員任用,所謂銓敘,普通主于吏部,明代亦這般。推舉相應官員,吏部會列出差額,有正推,有陪推,君主行使其情勢上的決斷權,依慣例則當點用正推。而萬歷與朝臣齟齬之時,則專門點用陪推,是以屢遭廷臣非議。
君主有能夠打破慣例,衝破情勢上的決斷權,行使實質上的決斷權,這是一方面。另一方面,君主的決斷權,也有能夠旁落于內廷,這同樣會引發政治上的災難。是以,在歷史現實中,退而求其次,好的形式是君主參與當局的決斷。是以,士年夜夫們也往往會規勸君主“勤政”“親政”。此“勤政”“親政”,除了君主當實行其禮儀所規定的義務外,如郊廟、社稷祭奠等,還要更多地與宰相、內閣“論道”,甚至由“議事”而共決年夜政。這般,則君主已實質參與了當局的政治決斷。當然,這種參與更多地應當是聽取年夜臣們處理相關年夜政的意見、解釋,在君臣之間達成共識,構成傑出的信賴關系,消弭暌違。由此,相關政令的奉行,也能夠更少地遭受政治阻力。儒家士年夜夫所屢屢稱道的“明良重逢”,即指此而言。它是所謂“君臣共治”在歷史現實中達成的一種傑教學出形態,這般之“共治”舞蹈場地關系,則為君臣“相濟”。就論者所見,有宋之政治形態,庶幾近之。
以上所論,乃中國古典政治的基礎形態,如錢師長教師所言,即為士人政治。假如給它一個限制性說明的話,即君主制下的士人政治。這樣一種政治形態,本然具有“家全國”與“公全國”的緊張關系。化解這種緊張關系,就歷史現實而論,“共治”是一種傑出的形式。以士人當局的“公全國”理念,化解君主“家全國”之誕妄。這般則君臣關系方有能夠是和衷共濟的,而君主制下的士人政治方能夠有用運轉。
二、士人當局的選舉制:科舉制
科舉制,是士人當局的選舉軌制。1905年,晚清廢除科舉,士人當局的基礎悍然轟塌。自茲以降,直至本日,吾國政治,一向未能找到一個足以替換科舉制的選舉軌制。這般,則現實政治只能在好處博弈的漩渦中浮沉,終究難進邪道。對于科舉制的評價,其廢除似乎瑜伽教室已經給了它某種蓋棺定論,繼之而起的,是對科舉制的種種清理。錢師長教師對于科舉制的評交流價,就其時代而言,亦可謂空谷足音了。
就語詞的應用上而言,錢師長教師將科舉制與選舉制對稱,此中,選舉制特指東方現代的平易近選制。這樣的語詞應用或易形成語言上的混雜,如錢師長教師所見,“選舉”于中國傳統而言,乃一年夜類,取意于“選賢舉能”,科舉即其下的一個分類,吏部之銓敘亦可列于此下,科舉之前卓有成效的漢代察舉亦可隸于其下。本日,我們亦可將東方的平易近選制,隸于“選舉”此一年夜類之下。
選舉乃政治管理的基礎,古往今來,曾經被廣泛應用、并經過長期歷史沿革的選舉制,不過于中國及儒家文明圈的科舉制,以及晚近以來東方現代的平易近選制。以中國古典政治而論,科舉制亦是其較為成熟的憲制之一端。換言之,假如說儒家憲政可以成立的話,科舉制可以說是儒家憲政的軌制基礎。士人當局出生之正路在于此一有客觀標準的考試軌制,則當局用人,不再具有隨人之好惡、與時浮沉的、無準的的隨意性,這一點,至為緊要。
後面我們提到過,錢師長教師以為,士人政治是一種“直接平易近權”的“平易近主”政體,他恰是基于產生士人當局的科舉制而加以立論的。平易近主與否,我們後面有所討論,但錢師長教師說科舉制體現的是士人政治的政權開放性,[8]則可謂一語中的。科舉制,是通過考試從通俗平易近眾中選拔當局官員。在錢師長教師的歷史敘事中,自三代而下,封建貴族制的解體,漢而后,逐漸構成的新的門閥士族,唐以后至宋,則逐漸步進布衣社會,科舉制,恰是與布衣社會相伴生、并與其一家教路走向成熟的。古人好言同等,假如從科舉制中解讀不出此一層意思,可謂無目。
縱觀科舉制的歷史沿革,歷朝歷代,有所分歧,錢師長教師對此有所闡明。[9]錢師長教師對于歷代科舉制的評價,與評價任何政治軌制一樣,重視于軌制背后之意圖的發掘,但他不是唯軌制論者,以為凡有一軌制,必有其弊,故而在軌制沿革之中能美而知其惡,惡而知其美,這恰是錢師長教師相關闡釋的優長之處。唯錢師長教師對于科舉考試科目更深層次內容的梳理略嫌缺乏,下嘗試論之。
如錢師長教師所見,科舉最後產生的唐代,詩賦曾是考試的重要內容。至北宋王安石始,“經術”“經義”的考試才逐漸替換詩賦,成為科考的重心,一向持續至清。關于這一變化,錢師長教師以為利害互見。詩賦工拙易見,然僅憑詩賦聲律從政,則既于政事之諳練無涉,亦與品格之高低無干,故而唐代有所謂“進士輕薄”之說。[10]經義文章,降及明清之陳腔濫調,則流弊滋甚。[11]
筆者則以為,經義代替詩賦,實有其主要意義。科舉之意圖,乃為政治管理選賢舉能。詩賦,當然可以考核一個人的私密空間才幹,然如錢師長教師所論,既于德之賢否無涉,亦于政治管理之才幹無涉。以“經義”為焦點的系列考試內容的設置,則有分歧,它所選拔的恰是“士人”,士之所以為士,亦基于此。值得留意的是,詩賦復見于清之科舉,它所代替的是“詔誥表判語”等應用文字與判案技巧的考察,而清之士年夜夫歌詠承平的應制詩之泛濫,士風之敗壞,未嘗不與此相為關聯。
科考之“經義”,取材于儒家經典,“五經”與“四書”,清亦納進《孝經》。從經典中取一句話,由士子們代前人立言,闡發其意。經典所載,無非兩個層面:其一,修身以成績正人;其二,儒家政治管理、社會管理之年夜經年夜法,或概而言之,儒家之治道。“五經”“四書”皆包括著這兩方面的內容,析而論之,則“四書”或偏于修身,“五經”或偏于治道。這兩方面內容,恰是成績士人的需要條件。以明之科舉而論,將“四書義”“經義”的考察列為第一場,其意圖即在此。第二場考試偏于實用,包含論、詔、誥、表與判語。論為史論性、政論性文字,考察的是歷史觀念、政治見識。詔、誥、表考察的是應用文字的寫作才能,有似于本日對官員、公務員文牘才能的考察。判語考察的則是士子對于本朝律令的把握水平,及司法斷案的才能。第三場考察經史時務策,即所謂策論、對策,殿試則專門考策論。策論,考察的則是作為政治家的政治見識。考慮于經史,裁斷于時務。以筆者所見,經此考察為士人當局選拔人才,可謂恰到好處了。至如其間利害,甚至于軌制實行中所能夠的產生的流弊,自有可論處,然無損于年夜體。
至如明清兩代,本于“經義”而產生的“陳腔濫調”文體,則為近人所詬病。更有甚者,以“陳腔濫調”為整個科舉的代名詞,簡直不知所云。詬病于“陳腔濫調”者,至為好笑的是指其僵化的文體情勢,箝制了文學創作的創造力、想象力。殊不知“陳腔濫調”本不為考察文學家而設,此為病非其所病。至若指“陳腔濫調”箝制思惟,一種文體情勢,似無如許年夜的魔力。“陳腔濫調”誠有其弊,其弊僅在于格套化的文體情勢。由“陳腔濫調”此一文體情勢,進而質疑其所考察的“四書義”“經義”自己,就是倒洗澡水時將孩子一路倒失落了。就“陳腔濫調”文體本身而言,亦并非全無可取處,能夠寫好一篇陳腔濫調文字,也就把握了寫作典雅白話的駕馭文字的基礎才能了。只是把它作為單一的、獨一的標準文體情勢,問題就出現了。
以上所論,是作為士人選舉機制的科舉制的基礎情況。誠如錢師長教師所言,凡軌制皆有其弊,我們起首須厘清一軌制設計的意圖之后,再言利害,方不至于無的放矢。與現代有所分歧,古典政治不徒有“選士”,並且有所謂“養士”,這就是古之官學、學校教導。這里包括了兩個古今之異。
起首,本日是高度知識化、專業化的時代,教導重要是圍繞知識教導、專業教導展開的。古之官學、學校教導,則是專門培養“士子”、“士人”的,也就是培養未來能夠的當局官員的,故謂之“養士”。從科舉考試的內容而言,同樣可以窺見官學教導的年夜致內容。以今之專業教導為標準評判古之官學教導,難聚會場地免于錯位。今之黨校教導,似乎于官學教導有類似處。然今之黨校教導,乃為“仕而后學”,與古官學之“學而后仕”分歧。“仕而后學”,則其人或難免已構成與世浮沉的政客形態,其素質年夜致已經底定。故子路曾以為在“平易近人社稷”之中歷練,也就達到為學的目標了,“何須讀書,然后為學?”孔子于此頗不取,且謂為這般則“賊夫人之子”,可謂責之切了。為政的條件,乃起首在于以政治責任感為重要條件的政治素質的預先養成,無此而為政,就是很危險的事了,所以明儒王心齋視“未學而仕”或“以仕為學”為“九三”危途。
這里就牽涉到第二個古今之辨,本日有選官,而無古之養士機制。本日無論何種情勢的選舉,選出的官教學員并未受過特別的養成教導。他們同樣是自專業教導之途出生,在公同事務中歷練,嶄露頭角,終而經過某種選舉情勢進進當局。雖不用然,遽而在公同事務、政治事務中歷練,與時與世浮沉,其性命形態很能夠成為“政客”形態的,這般洵非美事。同時,瑜伽教室我們會發現現代政治往往會有這般現象,即使是在平易近主選舉制下,也會逐漸構成一些產生政治家的現代世家富家。且由此世家富家產生的政治家,其政治素養確乎不錯。此無他,世家富家的家庭教養,與古之養士或有異曲同工處,易養成出類拔萃的政治人才。若何將古之“養士”,納進現代教導體系,是值得我們認真思慮的問題。
錢師長教師于古之教導亦頗為重視,其對于教導之日益普及化的歷史敘事,亦頗中肯綮。然觸及官學教導時,談到它與“養士”之間的關聯,則以為或難免于流于情勢。筆者則以為,古之官學教導,于“養士”而言,至關主要。當然,與此相為輔翼的,則為自宋而來,勃然興起的書院教導。書院之興盛,足以糾官學之能夠淪于功名利祿之偏,更易于暢發“據于道”的士人的性命形態。至如錢師長教師所強調的漢之太學,明清之翰林院,對于“養士”的特別意義,則至為的當。由“養士”,到科舉之“選士”,甚至于明清翰林院之進一個步驟悠有余裕的歷練,古典士人當局的人才輩出是完整可期的。
三、士人當局的責任:官守與言責
錢師長教師以為,東方現代政治以“主權在平易近”為代表,特別關注于政治管理的“主權”安在的問題,中國傳統則既不關心于此,也不關心當局的“權力”問題,而更多關注于當局的職能,也就是設官分職的問題。錢師長教師云:“中國傳統政治,論其重要意圖,可說全從政治的職分上著眼,是以第一重視的是選賢與能,第二重視的是設官分職。”[12]科舉制是“選賢與能”之事,本節所論,則為“設官分職”之事。在教學此問題上,錢師長教師同樣具有著敏銳的歷史洞察力。如其所論,從一個易見的表象看,中國古典政治之中,行政法典至為發達,這一點,確乎是比較獨特的。如被錢師長教師譽為“最古最偉年夜最有價值的行舞蹈教室政法典”之《唐六典》,甚至明清各朝屢屢修纂的《明會典》《清會典》,亦屬于行政法典的范疇。這一傳統,我們可以追溯到作為儒家經典的《周禮》。《周禮》別名《周官》,所言亦“設官分職”之事,可視為行政法典之濫觴。這些行政法典,詳細規定了某官的職責范圍,繭絲牛毛,至為詳密。
關于此等“設官分職”,錢師長教師以“重法過于重人,重職過于重權,……重限制過于重聽任”[13]等加以歸納綜合,道出了此中情事的一面。當然,我們亦須明確,作為成文法的行政法典,乃一朝之“時制”。此“時制”自有其意義在,職事所關,別人不得侵越。此別人,包含上級領導,同樣也包含君主。今之行政單位崗位職責于具體事務之外,往往加一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”的含混用語,揆之古之行政法典如錢師長教師所言其間之輕重,則正相反對。分官設職,即以行政而論,乃政事之基礎體統,它也是君主制下,士人政治得以展開的基礎保證。而古典話語中的“政體”,正指此而言。明儒劉蕺山云:“朝廷設一官,具一官之職掌。故典衣典冠,各有司存;職詳職要,不相假借。此所謂政體也。”[14]蕺山此論,恰是針對崇禎“事事躬親”所形成的“上侵下職”的政治局勢而言的,蕺山謂此局勢為“政體叢脞”。于君主而言這般,以歷史現實中的內廷干政而言,準之行政法典,亦從來就不具有軌制上的正當性——內廷干政,成何體統?當然,歷史現實中的內廷干政,皆假借于君主之威權。君主這般,普通的高低級之間同樣這般。職掌地點,上級領導者亦不得干預。如官員考核,出自吏部,吏瑜伽場地部則有專官主之,以考核論,吏部尚書亦不得侵其職。顧憲成即曾于職司考核時,掀起較年夜的政治波瀾,此無關于官職的鉅細,位置的高低。
以行政法典之設官分職而言這般,更深一層,則觸及其法理依據的問題,自最基礎而論,它是一個關乎政治責任的問題。官守、言責,所論正為其事。孟子云:“吾聞之也,有官守者,不得其職則往;有言責者,不得其言則往。”(《孟子·公孫丑下》)孟子所論,關涉于士人之“出處”,為1對1教學官而不克不及實行其正當職責,“往”乃必定,可見士人政治中視此體統至重。此亦士人與政客形態的一年夜區別,古之士年夜夫,宦途中假如沒有幾次請辭,大要是不齒于士年夜夫之列的。那么,所謂“官守私密空間”,本源安在?我們無妨仍舉《孟子》中有名的案例來加以解析:“桃應問曰:‘舜為皇帝,皋陶為士,瞽瞍殺人,如之何?’孟子曰:‘執之罷了矣。’‘然則舜不由與?’曰:‘夫舜惡得而禁之,夫有所受之也。’‘然則舜如之何?’曰:‘舜視棄全國,猶棄敝屣也。竊負而逃,遵海濱而處,終身悵然,樂而忘全國。’”(《孟子·盡心上》)皋陶作為司法官,將殺人者繩之以法乃其官守、職事,殺人者即使為皇帝之父,也不破例,皇帝亦無權制止。“夫有所受之也”,恰是懂得皋陶“官守”的本源地點。朱子這般注云:“言皋陶之法,有所傳受,非所敢私。雖皇帝之命,亦不得而廢之也。”[15]釋義允當,然未直接答覆“有所受”,受之于誰的問題。孟子在討論堯舜禪讓時指出,“皇帝不克不及以全國與人”,舜有全國,乃是“天與之”。此處“有所受”,自可懂得為“有所受”于“天”。趙岐注皋陶之“有所受”云:“夫全國乃(舜)受之于堯,當為天理平易近,國法不曲,豈得禁之也。”[16]“為天理平易近”,幾多道出了此一層意思。于皇帝而言這般,于百官而言亦這般。《尚書》云:“天討有罪,五刑五用哉。”(《尚書·皋陶謨》)刑出于“天討”,非人所得而私,此專論司法。《尚書》又云:“無曠庶官,天工人其代之。”(《尚書·皋陶謨》)此則并及百官,宋儒蔡沈釋之云:“人君代天理物,庶官所治,無非天事。茍一職之或曠,則天工廢矣,可不深戒哉!”[17]將百官之職事系于“天事”,所強調的恰是此意。“天與”“天討”甚至“天事”,落實下來而言,即為最基礎的政治道義原則,由此道義原則,而有儒家士年夜夫的強烈的政治責肆意識。一部好的行政法典,自當講座場地無悖于此道義原則。士年夜夫們之所以特別關注于出處,就是當本身之職事與道義相沖突時,寧愿放棄宦途,選擇退隱。當然,更為積極的辦法,則為改變現實,其中就觸及到孟子所說“言責”問題。
如錢師長教師所云,古典政治的一年夜特點,則為以“言官”為代表的政治監察機構的設立。我們須強調一點的是,“言責”更為寬泛,它不僅僅是對于人的監察,也是對于政治正當性的考量、審議。故而士人當局之中雖然為此設置專門的“言官”,“言責”同時也是士年夜夫廣泛的職責地點,通過議政,盡力探尋政治之正當性。“議政”的載體,比較顯見的則為“章奏”。而科舉考試所考察的“策論”,亦為此類文字,在政治正當性、道義原則的觀照下,探尋公道的治道。
回到“官守”問題,我們說《會典》之類的行政法典,只是一朝之“時制”,其正當公道性是有待考量的。道義原則、正當性原則,有幻想主義的意味,儒家于政治而論,也同時是守舊主義的。這種道義原則、正當性原則,能夠即存于歷史先例、慣例之中。一個顯見的表象是,“時制”所規定之家教官名,在士人的話語中,依然保存著應用其歷史舊稱的習慣,如稱刑部尚書為司寇,明人稱內閣年夜學士為相,稱首輔為輔弼。這般話語,可以使士年夜夫們以考慮時制于歷史先例、慣例中,最終確立其道義正當性的本源。
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,士人政治是政治家的政治。而科舉對于“經義”“策論”的考察,所考量的是作為政治家的素質,這與本日考取公務員有絕年夜的分歧。而政治家的素質重要在于政治責任,基于“公全國”的政管理念所具有的政治責肆意識。以這一點而論,錢師長教師所論“重法不重人”的弊病自可消弭,而士人政治之關鍵仍在于作為政治管理主體的“士”,前所論“養士”“選士”,至為切要。當然,這般組成的士人當局有能夠是缺少效力的,不過,以政治的正當性而言,道義、正義,重于效力,這一點應該是無須置疑的。
四、結語
綜合上述,我們嘗試基于錢師長教師的論旨,提醒了中國古典士人政治的基礎形態,君主制下的士人政治,而終將古典政治管理的主體落實到“士人”。這里要厘清的一點是,“士人政治”并不是與“君主制”唇齒相依的關系,士人政治在古典時代,遭遇了君主制,這只是一種歷史現實,遠非一種必定性。
本日中國君主制的泥土早已蕩然無存,我們不用特別藉看于東方君主立憲意義上的“虛君”,解決現實中國政治問題。“家全國”意義上的君主制的滅亡,倒有能夠是“公全國”意義上的士人政治年夜行其道之時。主導了中國政治兩千年的士人政治,于吾國之政治管理而言,具有其後天的優勢,士人當局于本日再度復興,亦并非不成期。當然,他也面對著一些時代的問題。現在日世界之高度知識化,專業化,由此帶來政治管理的相對專業化的時勢。再如,“全國”格式的打破,“平易近族國家”的代興,以“時”而論,士人政治亦須關注于所謂國家才能與管理效力的問題。這是時代的問題,究極而論,古典“全國”觀念未必不優于“平易近族國家”之自為領域。以上問題,皆為第二序的舞蹈場地問題,本源性的問題,依然是構建基于“公全國”理念的富有責肆意識的士人成為政治管理的主體,重建士人政治、士人當局的問題。錢師長教師曾借孫中山“五權憲法”申說此意,于我們本日之思慮,也同樣是富于啟發性的。
【注釋】
* 任文利,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方品德研討所副研討員,哲學博士。
[1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九州出書社2012年版,第87-88頁。
[2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108-109頁。
[3] 黃仁宇:《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》,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版,第10頁。
[4] 明代公共財政與皇室財政分離有一積漸過程,見蘇新紅:《明代太倉庫研討》,東北師范年夜1對1教學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。
[5] 錢穆:《政學私言》,九州出書社2011年版,第6-7頁。
[6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89-90頁。
[7] 錢師長教師于宋代政治評價不高,研討者已多有指出其掉者,筆者在這一點上也不克不及批準于錢師長教師。
[8] 錢師長教師云:“(科舉制)與東方近代由政黨操政,方式分歧,其為開放政權則一。見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281-282頁。
[9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264-282頁。
[10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273頁。]經義則不似詩賦聲律之客觀標準清楚易見,“賢否邪正”,難以遽辨,同時有能夠教全國以偽,欲尊經而反卑之。見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275頁。
[11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277頁。
[12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107頁。
[13] 錢穆:《國史新論》,第112頁。
[14] 劉宗周:《劉宗周選集》第3冊,浙江古籍出書社2007年版,第173頁。
[15] 朱熹: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中個人空間華書局1983年版,第359頁。
[16] 趙岐、孫奭:《孟子注疏》,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,第436頁。
[17] 蔡沈:《書集傳》,鳳凰出書社2010年版,第30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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